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三十四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繼續教育要求。具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非注冊人員,應當持續參加繼續教育,並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消防局統一管理全國注冊消防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製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繼續教育規劃和計劃。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組織製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繼續教育規劃和計劃。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教育培訓機構實施繼續教育。

第三十六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可以按照注冊級別,采取集中麵授、網絡教學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對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注冊消防工程師,實施繼續教育培訓的機構應當出具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