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消防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向本級別注冊審批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三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

(七)完成注冊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