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八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務範圍和本人資格級別相符的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消防技術谘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2.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

3.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火災事故技術分析;

6.公安部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築、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築、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單體建築麵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築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能力要求: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較豐富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了解國際消防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及時掌握消防技術前沿發展動態,能夠獨立解決重大、複雜、疑難的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手段,圓滿完成執業範圍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谘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準確無誤,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4.具有較強的消防技術課題研究能力,能夠應用新技術成果,指導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手段,及時發現和解決一般性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較好完成執業範圍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谘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真實、完整、準確,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應當由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