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在注冊消防工程師製度實施前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核認定的辦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對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 通過考試取得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是消防安全監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第三十七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執業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規定和公安部相關要求製定,並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配備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數量、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的文件種類、繼續教育等注冊執業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