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消防工程師製度暫行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於印發注冊

消防工程師製度暫行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

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為提高社會消防安全專業化管理水平,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質量,我們製定了《注冊消防工程師製度暫行規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和素質,加強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製度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依法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製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製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消防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依法注冊後,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分為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評價辦法另行製定。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負責注冊消防工程師製度的政策製定,並按照職責分工對該製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製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