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29號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2014年2月3日
(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6號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建立公平競爭的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並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的一般操作人員。
第四條 國家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許可製度。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五條 鼓勵依托消防協會成立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製定並公布消防技術服務行業自律管理製度和執業準則,弘揚誠信執業、公平競爭、服務社會理念,規範執業行為,促進提升服務質量,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維護行業、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消防協會、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從事或者通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行業壟斷。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六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
第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維修用房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建築麵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滅火器維修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設施;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一人以上,具有滅火器維修技能的人員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製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場所建築麵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設施;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六人以上,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級技能等級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體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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