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公安部組織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研究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提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題,會同公安部確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並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並研究確定本地區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曆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曆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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