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並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製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遊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遊客的消防安全教育,並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遊飯店、旅遊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遊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