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製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並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麵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麵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遊戲、兒歌等寓教於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並依法麵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並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範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製定防火安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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