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旅遊局令

第109號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並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遊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教育部部長

民政部部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文化部部長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國家旅遊局局長

2009年5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製,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