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六條 高層建築的消防工作,實行逐級防火責任製,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各單位應把預防火災作為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經常化、製度化。

第七條 高層建築的施工、經營或使用單位,必須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負責人,全麵負責消防工作。多家經營或使用的高層建築,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與各方協商確定一家牽頭,成立有關單位防火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小組,統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條 高層建築的經營或使用單位,應設置消防安全機構,或配備防火專職幹部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九條 高層建築的施工、經營或使用單位,應建立義務消防隊,並經常訓練,定期考核。

第十條 防火負責人的職責:

(一)領導消防安全機構,貫徹執行消防法規;

(二)組織製定、修訂各項消防規章製度;

(三)組織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並定期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五)對職工群眾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六)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七)組織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器材;

(八)組織製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九)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

(十)調查火警事故,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調查火災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