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公安部〔86〕公(消)字41號

(1986年5月13日公安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築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高層建築的消防管理,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本著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管理和科學管理。

第三條 做好高層建築的消防工作,是每個職工和居住人員應盡的責任。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賓館、飯店、醫院以及辦公樓、廣播樓、電信樓、商業樓、教學樓、科研樓等。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可由房產部門參照本規則實施消防管理。本規則不適於高層工業建築。

第五條 本規則由高層建築的設計、施工、經營或使用單位貫徹實施,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