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氣象監測和預報水平,及時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氣象幹旱及其他與抗旱有關的氣象信息。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用抗旱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指導幹旱地區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培育和推廣應用耐旱品種,及時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農業旱情信息。

    第二十五條 供水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加強供水管網的建設和維護,提高供水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時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供水、用水信息。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完善旱情監測網絡,加強對幹旱災害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完善抗旱信息係統,實現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七條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組織其成員單位編製國家防汛抗旱預案,經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其成員單位編製抗旱預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抗旱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執行。修改抗旱預案,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 抗旱預案應當包括預案的執行機構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幹旱災害預警、幹旱等級劃分和按不同等級采取的應急措施、旱情緊急情況下水量調度預案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幹旱災害按照區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麵積與程度以及因幹旱導致飲水困難人口的數量,分為輕度幹旱、中度幹旱、嚴重幹旱、特大幹旱四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強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抗旱服務組織的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抗旱服務組織。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抗旱責任製落實、抗旱預案編製、抗旱設施建設和維護、抗旱物資儲備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處理。

    第三十一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管護範圍內的抗旱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三十二條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壞、汙染水源。

    禁止破壞、侵占、毀損抗旱設施。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