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旱災預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製本行政區域的抗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編製抗旱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情況、幹旱規律和特點、可供水資源量和抗旱能力以及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工農業生產和生態用水的需求。

    抗旱規劃應當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等規劃相銜接。

    下級抗旱規劃應當與上一級的抗旱規劃相協調。

    第十五條 抗旱規劃應當主要包括抗旱組織體係建設、抗旱應急水源建設、抗旱應急設施建設、抗旱物資儲備、抗旱服務組織建設、旱情監測網絡建設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組織做好抗旱應急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和節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和農村飲水工程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

    幹旱缺水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製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研發、使用抗旱節水機械和裝備,推廣農田節水技術,支持旱作地區修建抗旱設施,發展旱作節水農業。

    國家鼓勵、引導、扶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經營抗旱設施,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幹旱期城鄉居民生活供水的應急水源貯備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 幹旱災害頻繁發生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抗旱工作需要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並加強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合理配置水資源。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資源的分配、調度和保護工作,組織建設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水情、雨情和墒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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