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接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公告,向公眾廣泛傳播,並按照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教育宣傳工作,編印預警信號宣傳材料,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第十五條 氣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號的發布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預警信號,適用本辦法所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南》中的各類預警信號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特點,選用或者增設本辦法規定的預警信號種類,設置不同信號標準,並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預警信號標準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製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是防災減災工作的關鍵環節,是防禦和減輕災害損失的重要基礎。經過多年不懈努力,我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能力大幅提升,但局地性和突發性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不夠強、信息快速發布傳播機製不完善、預警信息覆蓋存在“盲區”等問題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較突出。為有效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加劇、極端氣象災害多發頻發的嚴峻形勢,切實做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統一發布、分級負責,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以提高預警信息發布時效性和覆蓋麵為重點,依靠法製、依靠科技、依靠基層,進一步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網絡,加快推進信息發布係統建設,積極拓寬預警信息傳播渠道,著力健全預警聯動工作機製,努力做到監測到位、預報準確、預警及時、應對高效,最大程度減輕災害損失,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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