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

    第16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經2007年6月1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氣象局局長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

    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準和防禦指南組成,分為台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

    第三條 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本辦法根據不同種類氣象災害的特征、預警能力等,確定不同種類氣象災害的預警信號級別。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預警信號發布、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麵,並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機製和係統。

    學校、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人口密集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或者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及其他設施傳播預警信號。

    第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第七條 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製度。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發布權限、業務流程發布預警信號,並指明氣象災害預警的區域。發布權限和業務流程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製定。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防災減災機構。

    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電子顯示裝置等手段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發布預警信號時除使用漢語言文字外,還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十條 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及時傳播預警信號,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並標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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