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預防

    第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根據血吸蟲病預防控製標準,劃分為重點防治地區和一般防治地區。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製定。

    第九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各類新聞媒體開展公益性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級各類學校對學生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教育。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血吸蟲病防治知識。

    第十條 處於同一水係或者同一相對獨立地理環境的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血吸蟲病聯防聯控,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同步實施下列血吸蟲病防治措施:

    (一)在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中采取與血吸蟲病防治有關的工程措施;

    (二)進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蟲病篩查、治療和管理;

    (三)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情監測;

    (四)調查釘螺分布,實施藥物殺滅釘螺;

    (五)防止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直接進入水體;

    (六)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同步實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兩個以上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或者兩個以上設區的市需要同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並組織實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同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共同製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實施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以及開展人、家畜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應當符合相關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的要求。相關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製定。

    第十三條 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漁船集中停靠地設點發放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藥物;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修建公共廁所;推行在漁船和水上運輸工具上安裝和使用糞便收集容器,並采取措施,對所收集的糞便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安排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推廣、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以及人、家畜飲用水設施建設等項目。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安排農業機械化推廣、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以及人、家畜飲用水設施建設等項目,應當優先安排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的有關項目。

    第十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保證廁所和沼氣池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公共廁所應當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適應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導和扶持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推行以機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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