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63號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已經2006年3月22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六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製和消滅血吸蟲病,保障人體健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血吸蟲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聯防聯控,人與家畜同步防治,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管理。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國務院衛生、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製定血吸蟲病防治專項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有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地區(以下稱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吸蟲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根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製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協調機製和工作責任製,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考核、監督。

第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組織村民、居民參與血吸蟲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村民、居民積極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有關活動;鼓勵共產主義青年團等社會組織動員青年團員等積極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有關活動。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關製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捐贈等活動。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