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關於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

    關於印發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衛疾控發〔20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資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需要,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總工會聯合製定了《關於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資委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2016年1月8日

    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截至2014年底,我國農民工人數達2.74億,是推動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的職業健康。近年來,我國先後公布了《職業病防治法》等一係列法律法規、規劃和職業衛生標準,監管力度逐步加大,職業病防治能力和服務體係持續加強,診斷服務的可及性和診斷水平不斷提高。但是,由於一些用人單位不履行防治主體責任,健康監護不到位,加上部分農民工缺乏職業防護和維權意識,農民工罹患塵肺病的勢頭並沒有得到有效控製,病後得不到及時診斷、救治和賠償的問題也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為進一步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有關要求,預防、控製和消除塵肺病危害,切實保護農民工職業健康和相關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著力加強農民工塵肺病源頭治理

    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粉塵防治規章製度和責任製,落實粉塵防治主體責任。要建立健全粉塵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粉塵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防塵設施“三同時”,確保新建設項目粉塵防護設施齊全有效。按照要求開展工作場所粉塵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加強防塵設施設備維護管理,配備合格有效的個人粉塵防護用品。強化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宣教培訓,提高農民工的粉塵防範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各地要抓住國家經濟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契機,強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淘汰粉塵危害嚴重的落後產能,主動關閉粉塵危害嚴重、不具備防治條件的小礦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能源等行業管理部門,深入開展礦山開采、建材生產等粉塵危害嚴重行業領域的專項治理。加大對用人單位粉塵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工藝落後、粉塵危害嚴重且整改無望的企業,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建立粉塵危害企業黑名單製度,對違法違規企業堅決予以曝光。加大塵肺病事件的查處力度,對出現群體性塵肺病的用人單位,依法從嚴從重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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