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 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以前製定的各種規章製度,有與本辦法相抵觸者,以本辦法為準。

第一百零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會同同級農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製定補充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