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4〕68號

    各銀監局:

    現將《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迅速轉發至轄內農村信用社,並督促農村信用社遵照執行。

    2004年10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貸服務水平,進一步滿足社區居民在生產、生活方麵的信貸資金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農戶聯保貸款是指社區居民依照木指引組成聯保小組,貸款人對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並由聯保小組成員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貸款。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貸款人是指農村信用合作社。本指引所稱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規定參加聯保小組的自然人。

    第四條 農戶聯保貸款實行個人申請、多戶聯保、周轉使用、責任連帶、分期還款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 聯保小組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借款人可以自願組成聯保小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單獨立戶,經濟獨立,在貸款人服務區域內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貸款資金需求;

    (四)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五)在貸款人處開立存款賬戶。第六條 聯保小組由居住在貸款人服務區域內的借款人組成,一般不少於5戶。

    第七條 設立聯保小組應當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核準後,所有成員應當共同與貸款人簽署聯保協議。聯保小組自聯保協議簽署之日設立。

    聯保協議有效期由借貸雙方協商議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聯保協議期滿,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續簽。

    第八條 聯保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遵循“自願組合、誠實守信、風險共擔”的原則,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付貸款本息;

    (二)督促聯保小組其他成員履行借款合同,當其他借款人發生貸款挪用或其他影響貸款償還的情況時,及時報告貸款人;

    (三)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聯保小組成員不得隨意轉讓、毀損用貸款購買的物資和財產;

    (四)對聯保小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小組其他成員代為償還貸款本息;

    (五)民主選舉聯保小組組長;

    (六)共同決定聯保小組的變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條 聯保小組全體成員償還貸款人所有貸款本息後,成員可以在通知聯保小組其他成員後自願退出聯保小組。未全部清償的,經聯保小組全體成員一致同意和貸款人審查同意後,該成員可以退出聯保小組。

    第十條 經聯保小組成員一致同意,可以開除違反聯保協議的成員,並責令被開除者在退出前還清所有欠款。

    第十一條 聯保小組成員變更後,必須與貸款人重新簽署聯保協議。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聯保小組解散:

    (一)聯保小組成員少於貸款人規定的最低戶數;

    (二)根據聯保協議約定或經聯保小組成員共同協商決定解散;

    (三)聯保小組半數以上成員無力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四)聯保小組嚴重違反聯保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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