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分配

第七十八條 信用社的營業收入是指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取得的營業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信用社各項貸款的實收和應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以及貼現利息收入。

(二)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指信用社與中央銀行、其他銀行及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發生的利息收入。

(三)手續費收入。指信用社辦理結算業務、代理融通、委托貸款、代理發行各種類債券、股票、代辦保險、代辦中間業務等項業務獲得的手續費收入。

(四)其他營業收入。包括:谘詢收入、外匯買賣和結售匯業務收入、信托及代理業務收入、證券發行及買賣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條 信用社的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以及營業外收支淨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淨利潤=利潤總額-應納所得稅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 投資收益 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指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反映信用社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的收益以及少計或多計的費用,而調整本年度損益的數額。

投資收益是指信用社購買債券的實收和應收利息以及向上一級聯社入股分得的利潤。

營業外收入是指與信用社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經營性租賃收入、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清理淨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沒收入、出納長款收入、證券交易差錯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信用社業務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報廢的淨損失、出納短款、結算賠款、證券交易差錯損失、各類幹部院校、培訓中心以及職工子弟學校經費支出、非常損失、罰沒賠償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以及其他營業外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營業稅及教育附加費。

第八十條 信用社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稅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彌補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後利潤彌補。

第八十一條 利潤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八十二條 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按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不低於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比例,主要用於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兒園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四)向社員分配利潤。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向社員分配。對1993年以前的社員股金,其股息紅利的合計數不得超過股本金金額的20%。

經理事會同意後在年底財務決算前退股的股本金,不得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