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成本

    第七十一條 信用社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各項利息支出、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以及其他營業支出等,按規定計入成本。

    第七十二條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負債形式籌集的各類資金(不包括金融機構往來資金),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分檔次提取的應付利息和國家政策允許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計提應付利息的範圍: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分檔次計提應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員股金按1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提應付利息。

    2.計提應付利息的時間和方法:各項存款於每季(月)末,用平均餘額按適用利率提取當季(月)的應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員股金於每季(月)末,用平均餘額按1年期的儲蓄存款利率提取當季(月)的應付利息;提取應付利息的各項存款和股金在實際支付利息時衝減應付利息。

    (二)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指信用社與中央銀行、其他銀行及金融機構之間資金往來發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當年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應逐筆計算應付利息,計入當年損益。

    (三)手續費支出。指信用社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支出。其中信用社支付給代辦儲蓄和收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手續費按下列規定掌握:

    1.代辦儲蓄手續費:按代辦儲蓄存款年平均餘額的8‰之內控製使用,主要用於:支付代辦儲蓄勞務費、對代辦人員的表彰、獎勵以及按規定支付的其他費用。應付代辦儲蓄手續費一律以代辦單位(或人員)吸收儲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餘額為基礎劃分檔次,按額度大比例小,額度小比例大的原則分檔計付,控製比例隨餘額的增加相應遞減。在計算代辦儲蓄平均餘額時,應扣除信用社人員在代辦單位的儲蓄業務中從事吸儲、複核和管理工作應分攤的儲蓄餘額。

    2.代辦收貸手續費:代辦收貸手續費按實收利息10%以內計付;收回已核銷的呆賬貸款,其代辦收貸手續費的具體比例,根據收回本息額度的大小,按額度大比例小、額度小比例大的原則,由各省農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四)在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發生的營業及管理費用:

    包括:業務宣傳費、印刷費、業務招待費、電子設備運轉費、鈔幣運送費、安全防衛費、保險費、郵電費、訴訟費、公證費、谘詢費、審計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外事費、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勞動保護費、勞動保險費、失業保險金、公雜費、差旅費、水電費、會議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遞延資產攤銷、無形資產攤銷、租賃費、修理費、取暖及降溫費、綠化費、理事會費、稅金、專項獎金、上繳管理費、會費、住房公積金、其他費用等。

    1.業務宣傳費。指信用社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業務宣傳費在營業收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5‰的比例內掌握使用。

    2.印刷費。指信用社印製的各種業務憑證、賬簿、報表、包裝運送費、刻製圖章等費用開支。出售憑證取得的收入衝減印刷費。

    3.業務招待費。指信用社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業務交際費用。業務招待費在全年營業收入的5‰以內控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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