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其他類資產

第六十四條 信用社的其他類資產包括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六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信用社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和非專利技術等。

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二)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三)自行開發並已取得法律承認的無形資產,按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成本計價。

除信用社合並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在合並過程中,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被收購信用社淨資產的差額作為商譽的入賬價值。非專利技術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成本。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信用社申請書中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申請書規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二)法律無規定有效使用期限,但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期限的,應按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期限確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應按預計的受益期限確定。

(四)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應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攤銷。

第六十八條 信用社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淨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計入其他營業收入。

第六十九條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費用,包括開辦費、金融債券發行費用、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銷期超過1年的修理費以及攤銷期超過1年的其他待攤費用等。

開辦費是指信用社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律師費、注冊登記費、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的淨損失和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淨損失等支出。

信用社籌建期間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當由入股者負擔的費用;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當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信用社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失與匯兌收益相抵後,如為淨收益,可計入資本公積,也可留待彌補以後年度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並入信用社的清算損益。

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營業費用,攤銷期不得短於5年。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賃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則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信用社的其他資產包括自身的被凍結存款、被凍結物資、涉及法律訴訟中的資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