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所有者權益和負債

第八條 所有者權益是投資人對信用社淨資產的所有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九條 信用社的實收資本是指信用社社員繳納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積金按法定程序轉增形成的資本金。

信用社股權設置必須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管理規定(暫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信用社的實收資本按投資主體可分為個人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和信用社集體資本金等。

(一)個人資本金:是指社會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貨幣資產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資本金。

(二)法人資本金:是指各類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貨幣資產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資本金。

(三)信用社集體資本金:是指信用社曆年積累按規定轉作實收資本形成的資本金。

第十一條 投資者應按照出資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規定,分享收益和承擔風險。信用社社員經本社理事會同意後,可以退股。

第十二條 投資者投入信用社的資本,應按實際投入數額計價。信用社對實收資本依法享有經營權。

第十三條 信用社的資本公積包括:在籌集資本過程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認繳出資額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資產;按國家規定增加的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可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

第十四條 信用社的盈餘公積包括信用社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和公益金。

法定盈餘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金。法定盈餘公積按規定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得少於實收資本的25%。

第十五條 未分配利潤是指信用社留於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第十六條 信用社的固定資產淨值與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權益(不含未分配利潤)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

第十七條 信用社的負債包括吸收的各項存款、各項借入資金、金融機構存放資金、各種應付和預收款項以及發行的債券和其他負債等。負債按承擔經濟義務的期限長短,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其中:流動負債為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項負債;長期負債為1年期以上的各項負債。

各項負債按實際發生額計價。發行債券按債券麵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高於或低於債券麵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前分期衝減或增加利息支出。發行債券發生的各種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信用社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及提取應付利息的範圍和方法,分檔次計提應付利息,計入成本。實際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衝減應付利息。當年實付利息大於應付利息餘額的差額部分以及不提取應付利息的各項負債的實付利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