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

關於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0〕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監管處、信用合作管理辦公室:

現將《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2000年5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規範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製度及稅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以下簡稱信用社)。

信用社附屬的獨立核算的非金融企業,按有關行業財務製度執行。

第三條 信用社應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其財務管理應當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製度,規範財務行為,如實反映經營狀況,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信用社的財務工作實行主任負責製,同時接受廣大社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有關重大財務事項須經民主管理組織研究決定,並定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其財務狀況。各級農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對信用社財務工作負有管理、指導、監督職責。

第五條 信用社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並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收、財務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信用社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應遵循權責發生製原則(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 信用社的財務部門應認真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努力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製、考核和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