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方案(試行)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民辦函〔2015〕4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要求,為推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建設工作,現將《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民政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30日

    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要求,為做好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作,製定本方案。

    一、任務目標

    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製度,統籌碼段資源管理,穩步實施源頭賦碼,準確製發統一代碼,建立存量映射關係,規範基礎業務報表,加強社會組織信息發布,推動統一代碼的應用。

    二、實現路徑

    (一)分配主體標識碼碼段,製成統一代碼。

    省級民政部門取得主體標識碼碼段後,根據本省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五年內各類社會組織發展所需數量,利用統一下發的全國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發係統,分配省本級和地級、縣級碼段,並生成各類《社會組織統一代碼使用一覽表》。

    有全省統一業務管理係統的,通過係統進行統一代碼的分發和使用;沒有全省統一業務管理係統的,將已生成的《社會組織統一代碼一覽表》逐級發放。

    建議省級民政部門將本省主體標識碼總量的四分之一作為預留碼。

    (二)使用統一的基礎業務報表。

    各地將業務報表分為基礎部分和擴展部分,基礎部分全國統一使用,擴展部分各地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製定。全省的業務報表盡量統一,以便匯總全省社會組織的信息。

    (三)印製並換發新的社會組織登記證書。

    各地按照《民政部關於改變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印製及征訂方式的通知》中的標準執行。

    對於新成立的社會組織賦予統一代碼,頒發新證書,隻打印統一代碼。

    對於已登記的社會組織,利用變更、備案、年檢、證書到期、會議培訓、評估表彰等機會,進行逐步有序換發新證書。

    (四)建立統一代碼與登記證號的映射關係。

    映射關係的建立是後期業務辦理和及時換發證書的基礎。各地取得統一代碼後,對於已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要建立起統一代碼與登記證號的映射關係,完成統一代碼的預賦工作。有業務係統的地方要在數據庫中增加“統一代碼”數據項,將統一代碼與登記證號關聯使用,逐步建立起以統一代碼為主鍵的新數據庫;沒有業務係統的地方要建立統一代碼與登記證號映射表。

    (五)改造業務管理係統,加強統一代碼應用。

    對於有業務管理係統的地方,要改造業務係統中所有涉及的功能,如網上填報、審批、數據中心、證書打印、查詢統計、信息匯總和交換共享等。改造後的業務管理係統要實現以統一代碼為索引的各項應用功能。在法人庫、社會信用信息化工程,以及其它信息係統建設和改造中,要將統一代碼設為數據庫主鍵,並作為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的唯一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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