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依托公示係統歸集公示、共享應用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