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使用、管理公示係統過程中,因違反本辦法導致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及時,或利用工作之便違法使用公示係統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獲取或者修改公示係統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