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共享與應用

第十三條 工商部門應當在公示係統中通過在線查詢、數據接口、批量導出等方式,為網絡市場監管信息化係統提供數據支持,為其他政府部門獲取信息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工商部門依法有序開放公示係統企業信息資源,鼓勵社會各方合法運用企業公示信息,促進社會共治。

各級工商部門開放公示係統歸集公示的本轄區內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履行審批程序;開放超出本轄區範圍企業信息資源的,應當取得相應上級工商部門的批準。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使用公示係統開展信用監管、大數據分析應用等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使用公示係統,與其他政府部門交換案件線索、市場監管風險預警等信息,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協同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 工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或經提請,將記於企業名下的不良信息交換至相關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為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實施信用約束提供數據支持。

第十八條 工商部門應當為社會各方廣泛使用公示係統提供相應的技術條件,擴大企業信息在公共服務領域中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