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息歸集與公示

第七條 工商部門應當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依法應當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規定時間內歸集到公示係統。

第八條 工商部門應在公示係統中通過在線錄入、批量導入、數據接口等方式,為其他政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依法應當公示的涉企信息歸集至公示係統提供保障。

各級工商部門企業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其他政府部門依法提供相關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其他政府部門相關涉企信息的技術實現。

第九條 各級工商部門負責將涉及本部門登記企業的信息記於相對應企業名下。

第十條 工商總局負責定期公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製定《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範》,各級工商部門按照標準歸集信息。

省級工商部門應當將其歸集的信息,按規定時間要求及時匯總到工商總局。匯總的信息應與其在本轄區公示係統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工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依法應當公示的涉企信息,以及歸集並記於企業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門涉企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公示係統進行公示。

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經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公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在公示係統上歸集公示涉企信息,應當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由信息提供方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