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工商辦字〔2017〕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規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使用、運行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服務社會公眾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總局在廣泛調研、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工商總局

2017年6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以下簡稱“公示係統”)使用、運行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服務社會公眾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示係統的使用、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示係統是國家的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平台,是企業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實施網上監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係統部署於中央和各省(區、市,以下簡稱省級),各省級公示係統是公示係統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公示係統的使用、運行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依法履職、安全高效的原則,保障公示係統的正常運行。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負責公示係統運行管理的組織協調、製度製定和具體實施工作。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本轄區公示係統運行管理的組織協調、製度製定和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工商總局和各省級工商部門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公示係統使用、運行、管理的統籌協調,研究製定信息歸集公示、共享應用、運行保障等相關管理製度和業務規範並督促落實;信息化管理機構負責公示係統數據管理、安全保障及運行維護的技術實施工作及相關技術規範的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