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並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並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