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軍用測量標誌的保護,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強製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執勤人員遇有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下列強製措施,予以製止:

    (一)驅逐非法進入軍事禁區的人員離開軍事禁區;

    (二)對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在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或者軍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的,由城市規劃、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興建活動;已建成的,責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擅自進入水域軍事禁區,在水域軍事禁區內從事水產養殖、捕撈,或者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從事水產養殖的,由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給予警告,責令離開,可以沒收漁具、漁獲物。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開山采石、采礦、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機關以及國土資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出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修築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或者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由城市規劃、交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破壞作戰工程封閉偽裝,阻斷作戰工程通道,或者將作戰工程用於堆物、種植、養殖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軍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修建超出軍用機場淨空保護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超高部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軍用電磁環境保護範圍內建設、設置或者使用發射、輻射電磁信號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的,由城市規劃、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幹擾設備或者強製拆除障礙物。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擅自拆除、遷建、改建作戰工程、邊防設施或者擅自移動邊防設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軍事設施的保護,適用軍事設施保護法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