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2 種子類別的標注,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按常規種和雜交種進行標注,其中常規種可以不具體標注;

    ——常規種按育種家種子、原種、大田用種進行標注,其中大田用種可以不具體標注;

    ——雜交親本種子應標注雜交親本種子的類型,例如:“三係”秈型雜交水稻的親本種子,應明確至不育係或保持係或恢複係;或直接標明雜交親本種子,例如:西瓜親本原種。

    5.1.1.3 作物種類與種子類別可以聯合標注,例如:水稻原種、水稻雜交種、水稻不育係原種、水稻不育係;玉米雜交種、玉米自交係。

    5.1.2 品種名稱

    屬於授權品種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應標注批準的品種名稱;不屬於授權品種或無需進行審定的品種,宜標注品種持有者(或育種者)確定的品種名稱。

    標注的品種名稱應適宜,不應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僅以數字組成的,如88—8—8;

    ——違反國家法規或者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以國家名稱命名的,如中國1號;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命名的,如湖南水稻、北海道小麥;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及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如FAO、UPOV、國徽、紅十字;

    ——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或來源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如鐵杆小麥、超大穗水稻、李氏玉米、美棉王;

    ——屬於相同或相近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名稱的;

    ——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5.1.3 生產商、進口商名稱及地址

    5.1.3.1 國內生產的種子

    國內生產的種子應標注:生產商名稱、生產商地址以及聯係方式。生產商名稱、地址,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見5.1.7)注明的進行標注;聯係方式,標注生產商的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a)集團公司生產的種子,標集團公司的名稱和地址;集團公司子公司生產的種子,標子公司(也可同時標集團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b)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其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種子,標集團公司(也可同時標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的名稱和地址;

    c)代製種或代加工且不負責外銷的種子,標委托者的名稱和地址。

    5.1.3.2 進口種子

    進口種子應標注:進口商名稱、進口商地址以及聯係方式、生產商名稱。

    進口商名稱、地址,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見5.1.7)注明的進行標注;聯係方式,標注進口商的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

    生產商名稱,標注種子原產國或地區(見5.1.5)能承擔種子質量責任的種子供應商的名稱。

    5.1.4 質量指標

    5.1.4.1 已製定技術規範強製性要求的農作物種子

    已發布種子質量國家或行業技術規範強製性要求的農作物種子,其質量指標的標注項目應按規定進行標注。如果已發布種子質量地方性技術規範強製性要求的農作物種子,並在該地方轄區內進行種子經營的,可按該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標注。

    質量指標的標注值按生產商或進口商或分裝單位承諾的進行標注,但不應低於技術規範強製性要求已明確的規定值。

    5.1.4.2 未製定技術規範強製性要求的農作物種子

    質量指標的標注項目應執行下列規定:

    a)糧食作物種子、經濟作物種子、瓜菜種子、飼料和綠肥種子的質量指標的標注項目應標注品種純度、淨度、發芽率和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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