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應當包裝銷售的農作物種子 pack-marketing crop seed
《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50號發布)第二條所規定的農作物種子。
3.12.1
包裝物 packaging material
符合標準規定的、將種子包裝以作為交貨單元的任何包裝材料。
3.12.2
銷售包裝 marketing package
通過銷售與內裝物一起交付給種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裝。
3.12.3
內裝物 inner mass
包裝物內的產品。
3.12.4
淨含量 net content
除去包裝物後的內裝物的實際質量或數量。
3.13
可以不經包裝銷售的農作物種子 bulk-marketing crop seed
《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50號發布)第三條所規定的農作物種子。
3.14
生產商 seed packager
商品種子的最初供應商。
3.15
進口商 importer
直接從境外購入商品種子的經營者。
3.16
產地 origin
種子生產所在地隸屬的行政區域。
3.17
檢測值 estimated value
檢測商品種子代表性樣品所獲得的某一質量指標的測定值。
注:質量指標也稱質量特性,在本標準中,由標注項目(如發芽率、純度、淨度等)和標注值組成。
3.18
規定值 stated value
技術規範或標準中規定的商品種子某一質量指標所能容許的最低值(如發芽率、純度、淨度等指標)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標)。
3.19
標注值 stated value
商品種子標簽上所標注的種子某一質量指標的最低值(如發芽率、純度、淨度等指標)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標)。
4 總則
4.1 真實
種子標簽標注內容應真實、有效,與銷售的農作物商品種子相符。
4.2 合法
種子標簽標注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滿足相應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
4.3 規範
種子標簽標注內容表述應準確、科學、規範,規定標注內容應在標簽上描述完整。
標注所用文字應為中文,除注冊商標外,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有嚴密對應關係的漢語拚音或其他文字,但字體應小於相應的中文。除進口種子的生產商名稱和地址外,不應標注與中文無對應關係的外文。
種子標簽製作形式符合規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辯,警示標誌醒目。
5 標注內容
5.1 應標注內容
5.1.1 作物種類與種子類別
5.1.1.1 作物種類名稱標注應符合下列規定:
——按植物分類學上所確定的種或亞種或變種進行標注,宜采用GB/T3543.2和GB/T2930.1以及其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所確定的作物種類名稱;
——在不引起誤解或混淆的情況下,個別作物種類可采用常用名稱或俗名,例如:“結球白菜”可標注為“大白菜”;
——需要特別說明用途或其他情況的,應在作物種類名稱前附加相應的詞,例如:“飼用甜菜”和“糖用甜菜”。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