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鑒定組現場鑒定實行合議製。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四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製作現場鑒定書。現場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鑒定申請人名稱、地址、受理鑒定日期等基本情況;

    (二)鑒定的目的、要求;

    (三)有關的調查材料;

    (四)對鑒定方法、依據、過程的說明;

    (五)鑒定結論;

    (六)鑒定組成員名單;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現場鑒定書製作完成後,專家鑒定組應當及時交給組織鑒定的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將現場鑒定書交付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現場鑒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鑒定書15日內向原受理單位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並說明理由。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對原鑒定的依據、方法、過程等進行審查,認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鑒定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專家鑒定。再次鑒定申請隻能提起一次。

    當事人雙方共同提出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申請由雙方共同提出。當事人一方單獨提出鑒定申請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場鑒定無效:

    (一)專家鑒定組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虛作假的;

    (三)其他違反鑒定程序,可能影響現場鑒定客觀、公正的。

    現場鑒定無效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

    第十八條 申請現場鑒定,應當按照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繳納鑒定費。

    第十九條 參加現場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接受鑒定申請人或者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現場鑒定書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申請人、有關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幹擾田間現場鑒定工作,尋釁滋事,擾亂現場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委托製種發生質量糾紛,需要進行現場鑒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