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5年以上。

    糾紛所涉品種的選育人為鑒定組成員的,其資格不受前款條件的限製。

    第七條 專家鑒定組人數應為3人以上的單數,由一名組長和若幹成員組成。

    第八條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申請人也可以口頭或者書麵申請其回避:

    (一)是種子質量糾紛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種子質量糾紛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種子質量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九條 專家鑒定組進行現場鑒定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有關情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與現場鑒定有關的材料。

    申請人及當事人應予以必要的配合,並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不配合或者提供虛假資料和證明,對鑒定工作造成影響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後果。

    第十條 專家鑒定組進行現場鑒定時,應當通知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到場。專家鑒定組根據現場情況確定取樣方法和鑒定步驟,並獨立進行現場鑒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幹擾現場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現場鑒定:

    (一)申請人不到場的;

    (二)需鑒定的地塊已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三)因人為因素使鑒定無法開展的。

    第十二條 專家鑒定組對鑒定地塊中種植作物的生長情況進行鑒定時,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一)作物生長期間的氣候環境狀況;

    (二)當事人對種子處理及田間管理情況;

    (三)該批種子室內鑒定結果;

    (四)同批次種子在其他地塊生長情況;

    (五)同品種其他批次種子生長情況;

    (六)同類作物其他品種種子生長情況;

    (七)鑒定地塊地力水平;

    (八)影響作物生長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種子法規、標準,依據相關的專業知識,本著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及時作出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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