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28號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業經2003年6月26日農業部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農業部部長

    二○○三年七月八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以下簡稱現場鑒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決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維護種子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場鑒定是指農作物種子在大田種植後,因種子質量或者栽培、氣候等原因,導致田間出苗、植株生長、作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受到影響,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為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而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

    第三條 現場鑒定由田間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條 種子質量糾紛處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申請現場鑒定;種子質量糾紛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現場鑒定,也可以單獨申請現場鑒定。

    鑒定申請一般以書麵形式提出,說明鑒定的內容和理由,並提供相關材料。口頭提出鑒定申請的,種子管理機構應當製作筆錄,並請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五條 種子管理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管理機構對現場鑒定申請不予受理:

    (一)針對所反映的質量問題,申請人提出鑒定申請時,需鑒定地塊的作物生長期已錯過該作物典型性狀表現期,從技術上已無法鑒別所涉及質量糾紛起因的;

    (二)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已對質量糾紛做出生效判決和處理決定的;

    (三)受當前技術水平的限製,無法通過田間現場鑒定的方式來判定所提及質量問題起因的;

    (四)糾紛涉及的種子沒有質量判定標準、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的;

    (五)有確鑿的理由判定糾紛不是由種子質量所引起的;

    (六)不按規定繳納鑒定費的。

    第六條 現場鑒定由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專家鑒定組由鑒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種、栽培、種子管理等方麵的專家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植物保護、氣象、土壤肥料等方麵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名單應當征求申請人和當事人的意見,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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