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水稻玉米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指南(試行)

    (2014年5月26日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3年第4號)(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 申請國家級雜交水稻、雜交玉米品種審定,按規定自行開展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適用本指南。

    第三條 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1億元、達到《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自行開展自有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

    已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具備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生態類型區10個以上生產試驗點連續兩年試驗數據的,申請國家級審定時可以免予進行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第四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技術人員。

    第五條 品種試驗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品種試驗相關工作經曆,並定期接受相關技術培訓。

    第二章 方案確認

    第六條 申請者參照現行國家級水稻、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編製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實施方案,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含對照品種)及育種者、試驗設計、試驗組別與試驗點生態布局、承擔單位與試驗具體負責人、栽培管理、觀察記載、抗性鑒定、品質分析、轉基因檢測、DNA指紋檢測、DUS測試、試驗總結等內容。申請者可根據農業生產需要調整試驗方案,並向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說明調整理由。

    國家級水稻、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和調查記載表,從全國農技推廣網品種管理子網站下載。

    第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實施方案(含電子版)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進行方案初審,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對試驗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確認,並在翌年1月15日前作出確認通過或不通過的決定,書麵通知申請者。

    對於確認通過的,申請者按照試驗實施方案開展品種試驗工作。

    對於確認不通過的,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試驗實施方案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自行放棄。

    第三章 品種試驗

    第八條 自行開展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的,區域試驗應當不少於兩個生產周期,每組區域試驗品種數量不少於5個(含對照品種,下同)、不多於15個;區域試驗完成後,再安排不少於一個生產周期的生產試驗,每組生產試驗品種數量不多於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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