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審定和公告

    第十一條 草品種審定標準,依據《草品種審定技術規程》執行。

    第十二條 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審定。審定會議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到會委員達到委員總數2/3以上時,會議表決有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的品種,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草品種審定實行回避製度。

    申報者或者相關利害關係人認為參加審定的委員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的,可以向委員會提出回避請求,委員會正、副主任研究確定是否回避。參加審定會議的委員與被審定品種有利害關係的,應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由主持會議的主任或副主任確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由委員會進行編號登記,頒發《中國草品種審定登記證書》,對育成品種同時發放《中國新草品種證書》。

    通過審定登記的品種,由委員會提出品種審定意見。

    通過審定的品種,委員會上報農業部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品種名稱、申報類別、申報單位、申報者、用途及適應地區等。

    第十五條 審定未通過的,在審定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由委員會辦公室書麵通知申報者,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由申報者提供一定數量的種子或種莖,交由委員會指定的種質資源保護單位保存,作為品種真實性和基因純度鑒定的標準樣品。

    第十七條 通過審定登記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嚴重缺陷、種性退化、安全隱患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的,由委員會提出撤銷登記的建議,經農業部審核同意後公告。其登記名稱和登記編號同時廢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未經申報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擴散申報者申報審定品種的種子或種莖。

    第十九條 委員在審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撤銷委員資格。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違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申報者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在品種區域試驗和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委員會建議農業部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1986年6月10日原農牧漁業部畜牧局頒發的《全國牧草飼料作物品種審定標準及辦法》同時廢止。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