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品種審定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605號

    為加強草品種審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農業部《草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製定了《草品種審定管理規定》,現予公布。

    2011年7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草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五條和第七十六條以及農業部《草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草品種審定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草品種,包括育成品種、地方品種、野生栽培品種和國外引進品種。

    第二章 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農業部設立的負責全國新草品種審定的工作機構。根據需要,委員會可下設相關專業委員會。

    第五條 委員會成員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麵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的專業人員組成,新增委員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

    委員會換屆時,由本屆委員會提出下一屆委員建議名單,報農業部審核聘任,每屆任期5年。

    第六條 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全國畜牧總站,承擔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全國畜牧總站主管領導兼任,副主任由農業部畜牧業司草原處處長和全國畜牧總站草業處處長兼任。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申報育成品種者,直接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報地方品種和野生栽培品種者,須經種源地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申報國外引進品種者,須提供外國登記證書(或公布的品種名錄)和品種權人授權在中國申請草品種登記的證明文件。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草品種審定的,應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草種科研、生產、經驗機構代理。

    第八條 申請審定的草品種,應符合《草品種審定技術規程》規定的條件。品種比較試驗和生產試驗由申報者自行安排,品種抗性由委員會指定專業機構檢測,區域試驗由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安排。

    申請轉基因草品種的申報者,還應提供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九條 申報者按照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年度全國草品種審定申報通知要求申報。

    第十條 委員會辦公室在申報截止日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委員會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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