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6年第5號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農業部部長

    2016年7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核發和監管工作。

    第四條 負責審核、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公開。

    第五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提升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水平、促進公平競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依法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

    (二)檢驗儀器。具有淨度分析台、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扡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

    (三)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加工、包裝等設備。其中,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應當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常規小麥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大豆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棉花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五)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並具有1個以上與申請作物類別相應的審定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麵同意;

    (六)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並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二)檢驗儀器。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能夠開展種子水分、淨度、純度、發芽率四項指標檢測及品種分子鑒定;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