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引種統一登記製度。引種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引進種質資源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內向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備案,並附適量種質材料供國家種質庫保存。

    當事人可以將引種信息和種質資源送交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科研機構,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科研機構應當及時向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備案,並將收到種質資源送交國家種質庫保存。

    第三十五條 引進的種質資源,由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統一編號和譯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國家引種編號和譯名。

    第六章 農作物種質資源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種質資源收集、鑒定、保存、利用、國際交流等動態信息,為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服務,保護國家種質資源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條 負責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鑒定、保存、登記等工作的單位,有義務向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相關信息,保障種質資源信息共享。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按照《種子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動用國家長期種質庫貯存的種質資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按照《種子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科研機構未及時將收到單位或個人送交的國家未登記的種質資源及引種信息送交國家種質庫保存的或者引進境外種質資源未申報備案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中外科學家聯合考察的農作物種質資源,對外提供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以及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種質資源,屬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瀕危稀有種的除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外,還應按照《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農業部發布的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有關種質資源進出口管理的內容同時廢止。

    附件一: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表(略)

    附件二: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略)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