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第五十一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依法自願成立種子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市場營銷和谘詢等服務。

    第五十二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可自願向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種子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可以在包裝上使用認證標識。

    第五十三條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為生產需要必須使用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應當經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林木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植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

    第五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台上發布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為種子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六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