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

    第三十九條 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製收購的林木種子。

    第四十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

    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並對種子質量負責。

    第四十一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並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製措施。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谘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四十二條 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法和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等應當與審定、登記公告一致。

    第四十三條 運輸或者郵寄種子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疫。

    第四十四條 種子使用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購買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扶持。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根據林業主管部門製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

    第四十六條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於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於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