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毒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消毒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的消毒與滅菌設備;

(二)其消毒與滅菌工藝流程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具有能對消毒與滅菌效果進行檢測的人員和條件,建立自檢製度;

(四)用環氧乙烷和電離輻射的方法進行消毒與滅菌的,其安全與環境保護等方麵的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消毒服務機構不得購置和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消毒產品。

第三十五條 消毒服務機構應當接受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