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進口新消毒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中的抗(抑)菌製劑,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要求。產品上市時要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生產企業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華責任單位申請進口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新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批準的新消毒產品,發給衛生許可批件,批準文號格式為:衛消新準字(年份)第XXXX號。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第二十九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定期公告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新消毒產品批準內容。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類產品不再按新消毒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第三十條 經營者采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下列有效證件:

    (一)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複印件;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複印件。

    有效證件的複印件應當加蓋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 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

    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第三十二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