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采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製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第十四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第十六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八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 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條 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一條 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麵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交易平台管理規章製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製度。各項規章製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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