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49號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站經營者。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支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絡經濟發展。提高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絡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能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八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絡誠信體係,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

    第二章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麵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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